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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爽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爽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爽中(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1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陳述意 見表示「本人的案件至今還在偵辦(捉拿詐欺集團的部分,本人已經追查到確實線索,報請偵辦)林檢察官的定刑要求本人意見?本人有何意見?當初判決本人的法官,判決文完全鬼扯、瞎扯,與事實不符合!現在正在臺中高分院聲請再審!你要叫本人說什麼?不如你自己手機上網Google Google台灣啟示錄盧正的冤案,你將會得到啟示!你去問盧正有什麼意見,得到的一定是一頓臭罵!我本人的案件,承辦的軌跡也有類似!希望你們法官公正廉明、勤奮辦案!不要苟且模糊!不要亂辦!如果錯辦成冤案,你們司法人員自己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希望謹慎明察秋毫,勿造成冤案!」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9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1606字第12015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9至81、93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等不相類似罪質;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均不相同;犯罪時間於110年9月至111年7月間;犯罪地點均不相同;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低;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低;各罪之獨立程度較高;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此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前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曹爽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 犯罪日期 110/09/23 111/07/18至111/0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15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6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68號 判決日期 111/10/27 113/05/2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28 113/10/04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3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