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HM-113-附民-357-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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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起案件是關於徐鈺捷和徐○碩對施春美提起的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案情比較複雜,高等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希望可以更有效率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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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徐鈺捷 徐○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名珍 被 告 施春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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