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司促-22992-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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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案號是113年度司促字第22992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要向莊曜銓追討新台幣陸萬零柒拾元,其中包含本金伍萬捌仟捌佰柒拾元,還有自113年11月4日起算的利息,年息15%,以及程序費用伍佰元。如果莊曜銓不服,需要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有提出異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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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曜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捌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