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NDV-113-家補-361-20241224-1
摘要
黃○○聲請對A2做輔助宣告,但還沒繳錢。法院說要繳1000元,三日內補繳,不然就駁回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2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