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家補-361-202412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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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聲請對A2做輔助宣告,但還沒繳錢。法院說要繳1000元,三日內補繳,不然就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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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2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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