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V-113-消債更-619-20250122-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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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傅晏芩(也就是傅碧香)聲請更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法院裁定傅晏芩需要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先預繳一萬元的更生程序費用。如果超過時間沒有繳納,法院就會直接駁回她的更生聲請。簡單來說,就是法院要她先付錢才能繼續進行更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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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傅晏芩傅碧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萬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聲請人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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