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NDV-113-重訴-225-20241224-1
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洪鳳英委託律師羅一順,被告黄昌裕委託了江信賢、蔡麗珠、鄭安妤和葉怡欣四位律師。案件內容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目前準備程序已經結束。法官是陳永佳,書記官是陳玉芬。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作出,且不得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洪鳳英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黄昌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葉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