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重訴-225-2024122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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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洪鳳英委託律師羅一順,被告黄昌裕委託了江信賢、蔡麗珠、鄭安妤和葉怡欣四位律師。案件內容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目前準備程序已經結束。法官是陳永佳,書記官是陳玉芬。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作出,且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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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洪鳳英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黄昌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葉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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