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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李大山,要他還一萬九千多塊錢,其中一萬六千多塊從去年十一月十一號開始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賠償五百塊的程序費用。如果李大山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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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大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