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V-114-補-61-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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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徐淑靜即徐儷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 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 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本院113年 度司執字第16372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 146萬3,9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6 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79萬6,324元。 79萬6,324元 2 利 息 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43計算之利息。 55萬8,171元 3 違約金 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萬9,486元 合計 146萬3,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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