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EV-113-南勞小-24-20250107-1

字號

南勞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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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王薇鈞 被 告 程龍軒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98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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