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42-2024121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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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2號 原告 陳威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