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97-20250109-2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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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李鴻在 李秀芬 李鴻璋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排除侵害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 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11.160平方公分即0.001116 平方公尺×68,600元=77元;元以下4捨5入】,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7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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