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19-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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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鎮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大麻貳袋(驗餘淨重貳點參柒公克)暨上 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鎮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3216號為不起訴處分;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2.37公克),經鑑定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2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3216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袋(驗餘淨重2.3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檢出大麻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338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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