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審簡附民-235-20241112-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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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這是一份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林特立因為被告陳冠仰的詐欺案件,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法院認為這個民事訴訟案情有點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案子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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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林特立 被 告 陳冠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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