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朝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無勾串之虞,且家中有父母
要照顧,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吳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
4年3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
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審理程
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CHDM-114-聲-33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