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王溪漳
被 告 邱國興
張惟勝
黃士原
柳東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111年度原
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共犯謝岳峯與原告間另經調解成立;又原告對同案共
犯韓年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
罪,而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TPDM-112-原附民-3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