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4-交簡附民-41-20250317-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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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因為過失傷害引發的案件,原告林育安對被告宋承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不過,法院認為案情比較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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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林育安 被 告 宋承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3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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