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司促-12829-20241107-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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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穎(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 謝冠倫(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 謝冠婷(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趙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