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穎(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
謝冠倫(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
謝冠婷(即被繼承人趙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趙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促-12829-202411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