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促-15640-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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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大哥大想對楊菁華發支付命令,但法院發現楊菁華戶籍地址不明,需要公示送達。由於督促程序不能用公示送達,所以法院就駁回了台灣大哥大的聲請,還要求台灣大哥大負擔500元的聲請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但要繳1000元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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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菁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菁華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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