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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凱基商業銀行想對張明樽發支付命令,但法院發現張明樽已經在今年五月過世了。因為人都死了就沒有權利能力,所以法院就駁回了凱基商業銀行的聲請。簡單來說,就是銀行告錯對象,法院說不能告死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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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明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張明樽已於民國113年5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