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3-司繼-2861-202502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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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景嵩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因為陳紹基過世了。法院公告要陳紹基的債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跟繼承人報明債權。時間到後,陳景嵩要把償還債務的狀況跟法院說,還要交相關文件。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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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陳景嵩 送達地址:新竹縣○○鄉○○路00巷0 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紹基(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於113年8月1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紹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紹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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