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補-3052-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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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吳珮綺告明雯企業有限公司要還錢,金額是764萬多元。因為被告對之前的支付命令有意見,所以現在變成正式的訴訟。法院要求原告吳珮綺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7萬6千多元的裁判費,不然就會直接駁回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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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2號 原 告 吳珮綺 被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9,065元(含 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5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2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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