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司促-2733-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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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游崇恩發支付命令,但因為游崇恩戶籍不在台北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所以法院覺得這個聲請不合法,就駁回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還要繳10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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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崇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崇恩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游崇恩設籍於新北市樹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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