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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林美珠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並支付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果林美珠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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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及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