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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裕富數位資融告陳俞如,因為陳俞如簽發的本票到期沒完全付款,還有25萬多沒付。法院裁定准許裕富數位資融可以強制執行陳俞如這筆錢,還有從今年2月5日開始算的利息,年息16%。如果陳俞如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如果她覺得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告裕富數位資融確認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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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9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陳俞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伍萬 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22,50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4年2月4日,詎於到期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250,8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