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乙○○ 住○○市○○區○○路0000○0號00樓 之0
戊○○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慶安即日光舒活農場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
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
調解之聲請,且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
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270,4
40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
調解之金額為4,270,44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
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另聲請人應查明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究係周慶安即日光蔬活農
場抑或周慶安即日光舒活農場,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聲請人戊○○ 1 喪葬費 270,440元 2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甲○○ 3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丙○○○ 4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乙○○ 5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丁○○ 6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合計 4,270,440元
ILDV-114-勞補-1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