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SM-114-台上-354-20250121-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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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廖勃倫因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所以上訴到最高法院。但因為他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最高法院認為他的上訴不合法,所以駁回了他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上訴人錯過提交上訴理由的期限,導致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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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廖勃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 第1081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4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廖勃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 決,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 ,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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