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M-114-台上-425-2025012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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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王宏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 字第38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32 、74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王宏志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以上訴人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6罪所處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及轉讓禁藥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之量刑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針對第一審判決之刑在第二審之上訴,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