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SM-114-台上-460-20250121-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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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信利因為加重詐欺的案子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但他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交上訴理由,所以最高法院認為他的上訴不合法,就駁回了他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上訴人因為沒有按時提交上訴理由而被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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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林信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 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827號,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林信利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 1月6日提出「提起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 「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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