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SM-114-台附-6-20250312-1

字號

台附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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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曉怡 被 上訴 人 邱逢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 訴訟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 二、原判決以本案刑事訴訟已經原審撤銷第一審有罪判決,改判 諭知被上訴人邱逢基無罪,因而對於上訴人陳曉怡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依法駁回。前述刑事判決既未經合法上訴第三審,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乃上訴人猶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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