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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華友化工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損害賠償的事情鬧到法院,華友化工不服判決結果,請了律師上訴到第三審。現在最高法院裁定華友化工的第三審律師費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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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華友化工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大喨 法官 李瑜娟 法官 林玉珮 法官 周群翔 法官 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