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TA-113-交-3776-20241218-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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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776號 原 告 潘姿辰 住○○市○○區○○路000巷00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