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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要跟張巧靜要錢,一共是十七萬零五百六十元,還要加上從今年六月五號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是百分之十六。另外,張巧靜還要負擔這次申請支付命令的五百元費用。如果張巧靜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後的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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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巧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