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TTDV-113-司促-4963-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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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讓龔應滇還錢。但法院發現龔應滇早在民國98年就已經遷到國外了,所以根據規定,要送到國外的支付命令是不能做的。因此,法院就駁回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的聲請。如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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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應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應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 於民國98年4月8日為遷出國外註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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