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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余芳如,說她欠了兩萬三千多塊,還要付利息和五百塊的程序費用。如果余芳如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得在收到後的20天內跟法院說,不然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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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余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