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V-114-司促-780-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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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速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要求黃皓磊支付新台幣28萬5千元,外加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黃皓磊需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陳速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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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陳速 債 務 人 黃皓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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