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 速
被 告 黃皓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