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03

案號

TYDM-112-交訴-97-20240603-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交通肇事案件的法院程序裁定。被告王清輝被指控犯有肇事遺棄等罪名。因為他承認了被指控的事實,且案件符合簡式審判的條件,法院決定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此案。這份裁定主要是為了讓後續的審判程序能夠更快速、簡便地進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輝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清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