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4-聲-443-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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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偉銘 具 保 人 劉昭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113年度執字第1607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劉昭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昭佑因受刑人劉偉銘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述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 且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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