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附民-362-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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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定。原告蔣瑀安對被告鄭宇軒提起訴訟,案由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因為案情複雜,法院決定將民事訴訟部分移交到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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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蔣瑀安 被 告 鄭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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