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V-113-司執-141903-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案件是元大商業銀行想要對陳思伊強制執行,要追討債務。但因為陳思伊戶籍在嘉義,桃園地方法院覺得自己沒管轄權,所以把案子移到嘉義地方法院去處理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9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嘉芸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陳思伊陳苑霖            住○○市○區○○街000號之2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及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嘉義縣,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