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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9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嘉芸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陳思伊即陳苑霖 住○○市○區○○街000號之2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及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嘉義縣,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