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王莛萓追討七萬多元,包含本金和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如果王莛萓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莛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參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陸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