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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懿云告萌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要還錢,但法院說她還沒交裁判費。 कोर्ट ने ली यी्युन को 5 दिनों के भीतर 7,350 ताइवानी डॉलर का कोर्ट फीस जमा करने का आदेश दिया, ऐसा न करने पर मुकदमा खारिज कर दिया जाएगा।而且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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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李懿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萌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