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7

案號

ULDM-113-聲-718-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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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志中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了好幾次刑,現在法院要把這些刑期加起來,決定一個總共要執行的刑期。他之前已經被判過一次,總共要關7個月,另一次要關2年10個月。法官考慮到他犯的罪、情節和時間,決定總共要關3年1個月。雖然有些罪可以易科罰金,但因為跟不能易科罰金的罪一起判,所以全部都不能易科罰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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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執字第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 年度虎簡字23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5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5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7頁),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及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4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李志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6日 112年6月10日 112年6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5、814、9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5、814、9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5、814、98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4號。 ⒉附表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4號。 ⒉附表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4號。 ⒉附表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執字第2173號。 ⒉附表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執字第2173號。 ⒉附表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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