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ULDM-114-聲保-32-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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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林照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法院判他要關12年6個月。後來法務部批准他可以假釋,但檢察官聲請要對他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查了一下資料,覺得沒問題,就裁定林照賀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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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照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照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照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40號核准假釋,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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