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V-113-司促-6640-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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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要向張慧英追討新台幣117,581元,還有利息、違約金和督促程序費用。如果張慧英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她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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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慧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581元,暨自民 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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