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3-司促-7064-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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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要向邵鳳明追討總共11萬多元。包括本金、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邵鳳明如果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可以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份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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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邵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捌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35元 邵鳳明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103867元 邵鳳明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