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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鄭琇方支付新台幣137,689元,其中133,226元自113年9月5日起按年息14.99%計算利息,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鄭琇方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必須在收到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她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星展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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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鄭琇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689元,及其中1 33,22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