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ULDV-113-司繼-1355-202410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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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雲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司繼字第1355號。主要是林○○聲請拋棄繼承,但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補正一些文件,證明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或等於資產,像是遺產稅清單、金融遺產清單、信用報告或債務證明等等。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補正,聲請就會被駁回。這份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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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林○○ 住雲林縣○○市○○里○○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為未年成人之最佳利益,請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債 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 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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