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ULDV-113-訴-382-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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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雪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 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26,99 5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7,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95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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